繼續教育積分認定辦法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失智症醫療保健照護服務之品質,鼓勵醫師在職進修,推展失智症醫學繼續教育,特訂定本辦法。
  • 第二條  本會為辦理醫師繼續教育認證、失智症診療醫師之推薦所規定之繼續教育積分,均依本辦法予以認定。
  •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繼續教育課程包括本會、各醫療院所、各醫學會或經認定的學(協)會主辦之有關失智症醫學之繼續教育課程。
  • 第四條  教育積分給予之對象:凡本會會員,接受失智症醫學之相關教育者,得由本會認定發給繼續教育積分證明。非本會之會員申請者,得不受理。

第二章 繼續教育積分之申請及認可

  • 第五條  繼續教育積分之認定由本會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教委會)為之。
  • 第六條  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申請,主辦單位需於課程舉辦前兩週至六個月內提出申請。若申請單位欲緊急申請學分認證,該活動前3個工作天至2週內完成正式提出申請者,本學會酌收「緊急審查費新台幣一千元整」。
  • 第七條  申請繼續教育積分時,需檢具正式之申請書(如附件一),課程表及各演講題目摘要等各壹份。課程表需註明課程舉辦之時間、地點、主題、主辦單位、課程負責人與全程授課時數等。各堂課程之資料需包括授課時間起訖、演講者姓名、授課者簡歷資料等,函請本學會認可。
  • 第八條  繼續教育課程之主題須與失智症醫學相關,繼續教學分,分為核心課程A類學分以及一般失智症教育課程B類學分,A類學分之核發需由教委會或秘書處主辦且認可之課程方可申請,B類學分需由教委會認定核發。
  • 第九條  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學術討論會或教育演講者、授課者、主持人及評論者,每小時給予B類學分積分一點。
  • 第十條  經本會教委會書面或教委會電子郵件認可函覆後,主辦單位得依據學員個人實際參加之時數自行核發繼續教育積分證明。
  • 第十一條 各單位辦理之繼續教育及檢附資料,本會得不定期抽查,如有不實(如代簽名或未實際舉行等),本會得拒絕認可,並於一年內拒絕該單位之教育課程認定。
  • 第十二條  繼續教育積分數之認定:
    實體課程認證原則:實際課程時間五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一點。多天之課程,每期給予之全程總點數以最多十點為原則。
    線上課程認證原則:由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台灣神經學學會、台灣精神醫學會、台灣老年精神醫學會等主辦之失智症相關主題的線上課程,實際課程時間五十至六十分鐘,得認定為積分零點七點,每日課程以七點為上限。
  • 第十三條  主辦單位應設實體課程出席登記簿乙冊(如附件二),或線上課程出席紀錄 (詳列各參加人員會員編號及完整姓名資訊),登記各參加人員每節出席記錄。主辦單位應於繼續教育全程結束後二週內,檢送實體課程登記簿正本或線上課程出席佐證至本學會確認及存證。主辦單位應保存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參加人員名冊、出席記錄及證明發給記錄至少七年。本會於必要時得函請主辦單位提供有關資料,以利查覈。
  • 第十四條  凡申請本會教育積分之認定時,非本會會員者,本會得酌收工本費,工本費由理監事會決定之。
  • 第十五條  若因國家政策或其他特殊因素,致實體課程不適合舉辦期間,得舉行線上課程。

第三章 行政事項

  • 第十六條 本會會員向教委會申請換發繼續教育證明,應填寫申請函,並檢具有關證件;經審查後由教委會函覆。
  • 第十七條 教委會應定期公佈經認定之繼續教育課程,並向本會理監事會報告各項繼續教育課程之辦理情形。
  • 第十八條 除教委會主辦之研討會及繼續教育課程外,其他單位自行舉辦繼續教育課程之經費(含證書之印製)悉由主辦單位自籌,本會概不予補助。
  • 第十九條 醫師不得於同一時間重複參加不同繼續教育課程之聽課,如經查明重複者,得由本學會註銷該次申請之繼續教育積分。

第四章 附則

  • 第二十條 本辦法經理監事會審核通過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辦法

根據理監事會2013年11月17日會議提案通過、會員大會2013年11月17日會議追認
根據理事會2009年02月22日會議修正通過
根據理事會2008年11月29日會議提案通過
根據公共政策委員會2007年11月25日會議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  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高臨床失智症診療之專業水準,訂定「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辦法」,經本會甄審合格者頒與證書。

第二章 申請推薦之資格

  • 第二條  凡申請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者須具備下列各項基本要件:
    • 本會會員且持有衛生署認定之專科醫師證書,且持續從事經本會認定之失智症醫療保健工作至少一年以上者。
    • 需通過本學會主辦之「失智症核心課程」與「神經心理學測驗暨失智症評估訓練課程」達6小時,且三年內累積之本會主辦或認可之失智症繼續教育積分時數達18小時者,但符合第三條之要件者可不受此限「失智症進階課程」與「神經心理學測驗訓練課程」之內容與標準,另以辦法訂定之。
  • 第三條  凡醫師初次申請,符合第二條第一款之各項要件,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不受第二條第二款之限制:
    • 具教育部審定講師以上資格,並在教學醫院擔任失智症醫學臨床工作滿兩年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 擔任失智症醫學臨床工作滿一年以上,且最近5年內曾在相關醫學雜誌以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身份發表與失智症醫學相關之論文二篇以上,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 曾在國外進修失智症醫學一年以上,且擔任失智症醫學之相關工作滿一年以上,並繼續從事失智症醫學之教育訓練或臨床工作,且經本會審查認可者。

第三章 申請推薦程序

  • 第七條  申請推薦者須填寫及繳交下列表件:
    • 本會所提供之申請表。
    • 本辦法第二條或第三條所列之各項證件影本各兩份。
    •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三張。

第四章 證書有效期限及展延辦法

  • 第八條  通過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甄審者,由本會頒發『失智症診療醫師』證書,有效期限為3年,期滿後得申請展延。申請展延者須於證書到期前三個月內辦理展延事宜,未於期限內申請展延者視同放棄。
  • 第九條  欲申請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證書有效期限之展延者,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到期前3年內,參加本會主辦或認可之失智症繼續教育課程,其累計時數需達18小時,其中須包含本學會主辦之「失智症核心課程」與「神經心理學測驗暨失智症評估訓練課程」(A類)達6小時。唯民國103年5月18日止申請學分認證者,仍適用舊制學分認證及證書展延辦法,且學分申請之文件需於上述日期前(含)寄送,以郵戳為憑。
  • 第十條  申請失智症診療醫師推薦證書有效期限展延時,下列表件:
    • 本會所提供之展延申請表。
    • 失智症繼續教育課程積分之證明文件各兩份。
    • 最近一年內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二張。

第五章 附則

  • 第十一條 失智症診療醫師課程、證書發給或證書有效期限展延,得依實際需要,收取認證費、證書費或複查費。各項費用之額度,由本會理事會決定之。
  • 第十二條 本原則如有未盡事宜,須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