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政策委員會組織章程

2009年10月17日,本會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對失智症之研究,依本會組織章程設立公共政策委員(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功能如下:
    • 基於本會之宗旨,參與失智症相關公共政策之擬定與推動,
    • 舉辦及參與社會公益活動,推廣失智症專業理念。
    • 拓展本會與相關團體之聯繫與合作,並促進國際交流。
    • 負責失智症相關規章之研擬與推動,以提高失智症照護品質。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委員七至十一名。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另設諮詢顧問若干人,以協助對失智症公共政策與照護準則提供意見。諮詢顧問由本委員會提名,向理事會備查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召集人同。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六條  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
  • 第七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才能決議。除另有約定之外,議決事項以達成共識決為原則。
  •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送請理事會通過後執行。
  • 第九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學術委員會組織章程

2009年10月17日,本會第二屆第二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正通過

  • 第一條  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對失智症之研究,依本會組織章程設立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學術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功能如下:
    • 受本會理監事會委託,辦理有關失智症之跨院整合性研究。
    • 受本會理監事會委託,辦理失智症學術研究之研討會。
    • 協助及鼓勵本會會員之失智症相關研究。
    • 對本會會員提供有關失智症研究之建議。
    • 爭取國內失智症研究之經費。
    • 負責失智症相關專業準則之研擬推動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委員七至十一名。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提名,經理監事會同意後聘任。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另設諮詢顧問若干人,以協助對失智症研究事項提供意見。諮詢顧問由本委員會提名,向理監事會備查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召集人同。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六條  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
  • 第七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才能決議。除另有約定之外,議決事項以達成共識決為原則。
  • 第八條  本委員會之決議,應送請理監事會通過後執行。
  • 第九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教育委員組織章程

2007年8月25日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 第一條  台灣臨床失智症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升對失智症之教育訓練,依本會組織章程設立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 第二條  本委員會之任務及功能如下:
    • 定期舉辦失智症相關學術活動及繼續教育,以提升會員專業知識與職業能力。
    • 編訂失智症臨床專業工作指引,並定期更新。
    • 發行失智症及相關之專業及學術刊物。
  • 第三條  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名、委員七至十一名。召集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 其餘委員由召集人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委員任期與理事長同。
  • 第四條  本委員會另設諮詢顧問若干人,以協助對失智症之教育事項提供意見。諮詢顧問由本委員會提名,向理事會備查後由理事長聘任之,任期與召集人同。
  •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三至六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 第六條  委員會議由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為主持人。
  • 第七條  委員會議須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才能決議。除另有規定之外,議決事項以達成共識決為原則。
  • 第八條  本委員會組織章程經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